【農機網 政策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9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節選《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部分)
四十八、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款中的“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中的“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十八條款中的“取得相應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刪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款中的“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中的“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去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第四十六條款中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中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四十九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
刪去第五十八條中的“和維修技術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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