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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網 熱點關注】 為了保護耕地和提高耕地質量,保障糧食安全和重要
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規定,1月26日,云南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云南省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狀況和田間基礎設施構成的滿足農產品持續產出和質量安全的能力。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明確規定,耕地使用者應當合理利用耕地,保護和提升耕地質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履行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義務,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損害耕地質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破壞、損害耕地質量,對破壞、損害耕地質量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控告。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作為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的重點區域,優先在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退化耕地治理修復、補充耕地等項目區,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培肥改良土壤,提高耕地地力。
辦法指出,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教學、科研、技術推廣等單位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技術創新和示范推廣。鼓勵耕地使用者采用增施有機肥、種植綠肥、秸稈還田、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深耕深松等培肥地力技術措施提升耕地質量。扶持畜禽養殖場和養殖戶對畜禽糞污進行資源化利用,支持肥料生產企業以畜禽糞污為原料生產有機肥,鼓勵耕地使用者施用以畜禽糞污為原料的有機肥。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耕地使用者科學使用肥料、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不得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農業投入品。不得將城鄉生活垃圾、污泥、粉煤灰等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生活廢水、污水和有害物質超標的畜禽糞污、沼渣、沼液;不得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可能對耕地產生污染的廢棄物。
辦法要求,耕地使用者應當合理利用耕地,不得損毀耕地種植條件和農田設施設備。應采用有利于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的耕作模式和技術措施,防止耕地質量等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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