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通知公告】 各市農業農村局,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安全監管,消除農機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發生,現就做好全省2021年度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驗內容
(一)檢驗的法律依據及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3.《
拖拉機和
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和《拖拉機和聯合
收割機登記業務工作規范》(農機發〔2018〕2號)
4.國家財政部和發改委《關于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42號)
5.《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689號)
6.《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6151—2008)
7.《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規范》(NY/T1830-2019)
8.《農業機械機身反光標識》(NY/T2612-2014)
9.《卷簾機安全檢驗技術規范》(DB14/T957-2014)
10.《微耕機安全檢驗技術規范》(DB14/T958-2014)
11.《鍘草機安全檢驗技術規范》(DB14/T959-2014)
(二)檢驗范圍
1.2021年1月1日之前登記注冊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未達到注銷標準的變型拖拉機(含運輸型和變型拖拉機),均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冊登記的,除依法通過農機推廣鑒定的機型,其新機在出廠時經檢驗獲得出廠合格證明的,出廠一年內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外,其余機型和出廠一年以上的新機以及拖拉機運輸機組均要進行初檢,在核發牌證的同時,免檢和初檢的新機均簽發2022年到期檢驗合格證。檢驗時間安排由各市、縣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為了方便群眾,可采取定點集中檢驗和隨時檢驗結合的辦法。要及時將已檢車輛的信息錄入山西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檢驗統計匯總的日期截止2021年12月底。
2.繼續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微耕機、卷簾機、脫粒機、鍘草機等農機具擴大試點開展免費實地檢驗。為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繼續將微耕機、卷簾機、鍘草機等農機具列入免費實地檢驗范圍。各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此項工作作出具體安排。依據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把安全免費實地檢驗所需經費爭取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保障免費實地檢驗工作正常開展。我省免費安全實地檢驗暫定每兩年1次。
(三)檢驗流程、項目、方法等
1.嚴格執行檢驗標準。檢驗工作的流程、項目和方法嚴格執行《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規范NY/T1830-2019》(NY/T1830-2019),變型拖拉機檢驗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
2.規范填寫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規范》(NY/T1830-2019)中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采用檢測線檢驗的,應將檢測儀器打印的“檢驗報告”粘貼至檢驗合格證明的相應位置;制動性能采取人工檢測的,應在檢驗合格證明“制動性能檢驗檢驗報告粘貼區”填寫檢測結果,內容包括制動速度、制動距離及檢測人員簽名。檢驗合格證明應放入車輛檔案;如不存入檔案的,與其它需留存的相關檢驗資料一同存放,按順序排列,單獨集中保管。(檢驗合格證明見附件)
3.強化風險防控。“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繼續執行《農業部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鼓勵各地將農機保險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因地制宜開展農機保險保費補貼。主動與當地保險機構溝通,為大中型農業機械和農機手推出適合農業農村特點的農機保險產品。
4.嚴格落實惠農政策。按照國家財政部和發改委《關于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42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物價局關于公布規范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晉財綜〔2014〕42號)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關于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考試零收費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20〕295號)要求,免征農機部門收取的拖拉機號牌(含號牌架、固定封裝置)費、拖拉機行駛證費、拖拉機登記證費、拖拉機駕駛證費、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考試費和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取消機動車噴放大號和噴車門字收費。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絕執行,也不得以其它方式變相收費。
5.提升安全防護性能。為全面提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防護性能,確保夜間行駛和路邊停放的安全以及減少田間作業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在今年安全技術檢驗時,繼續推廣反光標識、安全防護罩、動力自動切離等安全生產技術,推進國家安全標準的落實。
二、檢驗要求
(一)規范開展年檢工作
1.嚴格受理審核。開展年檢工作,應確保見車、見人、見證,要加強對受理資料的審核,尤其是對拖拉機運輸機組交強險憑證有效性的把關。要加強年檢受理時間的審核,繼續執行新規章規范關于“檢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申領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
2.嚴格安全檢驗。按照“誰檢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新的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按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流程、方法及要求,通過靜態、動態的方式進行查驗、檢驗。要對照行駛證和山西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查驗核對車輛的性檢查信息。檢驗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告知機手。
3.嚴格變型拖拉機管理。在有效期內的變型拖拉機,不具備上線檢測條件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動車社會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將上線檢測報告與安全技術檢驗檔案一并收存。已辦理注銷登記或轉出業務的變型拖拉機,要及時在山西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和全國變型拖拉機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新注銷信息,并將此信息及時通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
(二)規范證件及檔案制作
1.規范證件制發。各地要結合年檢工作,做好新版行駛證的換發。機構改革過渡期間發放的套印原發證機關印章的行駛證繼續有效。車輛登記管理職能移交完成后的市、縣,應全面啟用套印新發證機關印章的行駛證,原發證機關印章停止使用;車輛登記管理職能沒有移交或移交尚未完成的市、縣繼續使用原發證機關的印章。對安全檢驗合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均應核發年檢合格標志,并在行駛證副頁上通過計算機打印簽注檢驗條章,不得手工加蓋條章。
2.規范檔案制作。檢驗實行檢驗員“雙人”簽字,鼓勵使用山西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現場錄入安全檢驗信息,通過系統打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逐項填寫檢驗項目。提倡將參檢車輛、送檢人員、檢驗現場合影以照片(紙質打印)或視頻形式存檔。
3.加強變型拖拉機逾期未檢催告和注銷工作。嚴格按照山西省農機局、山西省公安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變型拖拉機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晉農機辦〔2018〕20號)規定,對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變型拖拉機,應通知其所有人限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對連續3年催檢仍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變型拖拉機,應及時按照規定公告注銷牌證,注銷工作要做到程序規范、全程留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年檢工作,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此項工作,爭取各級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爭取以政府出臺今年的年檢工作方案,并把此項工作納入政府的目標責任制考核之中。要切實加強對年檢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年檢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制定措施,落實好農機監管主體責任。要積極爭取和協調工作經費,保障檢審驗工作的順利開展。集中檢驗期間,各市要派人隨機抽查基層是否嚴格執行檢驗流程、檢驗方法、檢驗要求,抽查《檢驗合格證明》填寫是否規范,抽查檢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對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要求、時限,必要時可采取通報方式促進工作。
(二)廣泛宣傳動員。在年檢工作中,要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和方式,將農機安全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和2018年第2號等,進行廣泛宣傳和告知,使每個農機戶、機手知情年檢的具體時間、地點及程序,對逾期未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采取有效形式進行催檢告知。要充分發揮農機合作社、農機大戶的作用,集中組織駕駛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使年檢成為自覺行動。
(三)嚴格履行職責。安全技術檢驗是保障農機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之一,要高度關注機構改革過渡期檢驗職能各地劃分不同部門的影響,防止出現檢驗工作缺位、無證人員上崗等失職瀆職、違法違規現象發生。各市要逐一落實轄區縣檢驗責任部門,協調做好檔案、業務、人員對接工作,確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工作有序開展。在年檢工作開始前,各市縣要確保檢驗人員依法持證上崗,要對農機檢驗人員開展政策和標準方面的培訓,熟悉掌握年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按照法規和標準開展年檢工作。
(四)配齊檢驗裝備。在年檢工作中,各市、縣要及時配備符合《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規范》(NY/T 1830-2019)的檢驗裝備。同時,各市縣要嚴格執行《農業機械機身反光標識》(NY/T2612-2014)標準,采購符合標準的正規企業生產的反光標識,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爭取反光貼補貼政策。
(五)因地制宜檢驗。各地要高度關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結合本地實際,及時調整和創新工作方式,引導農機手有序進行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
附件: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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