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內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遼寧省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發放管理,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3號)、《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農機發〔2019〕3號)的規定,我站制定了《遼寧省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遼寧省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
2025年5月6日
遼寧省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發放管理,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推廣鑒定”)的核發證書、變更及補發證書、注銷及撤銷證書管理。
第三條 證書發放管理堅持公開、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接受農機企業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核發證書
第四條 發證評審采用專家組會議審查方式,實行專家分工負責和集體討論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以下簡稱“鑒定站”)負責建立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前,根據需評審鑒定結果材料數量和產品所屬品目情況選取評審專家,組成5人專家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由組長主持評審會議,形成評審組意見。
第六條 鑒定站匯總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鑒定結果材料(含證書有效期滿申請注冊項目),提交專家組。具體包括:
(一)鑒定產品信息匯總表一份;
(二)推廣鑒定鑒定項目審批單一份;
(三)推廣鑒定鑒定申請表一份(如有信息變更的項目,還應提供變更通知書一份);
(四)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各一份(或推廣鑒定注冊確認報告一份(如適用));
(五)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如適用);
(六)推廣鑒定鑒定申請信息確認記錄表一份;
(七)經企業確認的產品規格確認表一份。
第七條 發證評審前,鑒定站應匯集第十條所列信息材料,一并提交專家組。國家和遼寧省質量監督抽查的不合格產品信息來源于國家和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通報通告欄。
第八條 專家組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和有關制度要求,對鑒定結果材料進行評審,主要審查產品信息的一致性、鑒定內容的完整性和鑒定結論的正確性。
第九條 專家組評審相關產品信息并給出“建議發證”、“建議暫緩發證”或“建議不發證”的評審意見,形成發證評審結論。
第十條 評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為“建議不發證”: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在國家和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農業農村部、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農機產品質量調查中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結果的;
(五)侵犯專利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六)其他不應發證的情形。
第十一條 評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為“建議暫緩發證”:
(一)鑒定結果材料存在問題且在當次鑒定結果通報發布前無法整改到位的;
(二)其他應暫緩發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專家組評審會議原則上至少一個季度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鑒定站匯總“建議發證”的產品信息,形成遼寧省推廣鑒定鑒定結果通報稿,經審批后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通報。
對“建議暫緩發證”的產品,鑒定站結合實際組織整改,整改材料報送下一次專家組評審會議確認。
對“建議不發證”的產品,經審批后,通知生產者。
第十四條 通報發布后,鑒定站按相關規定制作并發放證書。
第十五條 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生產者按規定完成證書注冊后,鑒定站匯總證書注冊信息,經審批后按季度發布通報并發放證書。證書編號和發證日期不變,注冊日期為通報簽發日期,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三章 變更及補發證書
第十六條 鑒定站按相關程序要求組織對證書有效期內信息變更申請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 根據證書有效期內變更審批結果,對通過變更審批的項目制作并發放新證書。換證日期為變更審批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十八條 鑒定站按季度匯總變更證書信息,并向社會通報。
第十九條 因證書損毀、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書的,證書持有者應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或其它媒體公開發表聲明,聲明發表5個工作日后,鑒定站受理證書持有者書面申請,按照相關程序,制作新證書。證書信息不變,證書上應注明“補發”字樣。補發證書信息按季度向社會通報。(“補發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審批單”見附表)
第四章 注銷及撤銷證書
第二十條 鑒定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申請注銷的;
(二)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實行注冊管理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產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注銷其證書,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確認。
第二十一條 鑒定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點發生改變在3個月內未申請變更的;
(三)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限定范圍未重新申請鑒定的;
(四)在國家和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證書的;
(六)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的;
(七)侵犯專利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八)生產者違背所做承諾的;
(九)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十)其他應撤證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鑒定站履行書面告知或者約談程序聽取持證企業意見,集體研究做出有關處理決定。必要時,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技術確認。涉事持證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不予以回復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 注銷或撤銷涉及證書中主機型的,注銷或撤銷該證書;注銷或撤銷涉及證書中涵蓋型號的,注銷或撤銷相關涵蓋型號,縮小證書產品范圍,按照第十七條規定制作并發放新證書。
第二十三條 鑒定站按程序將注銷和撤銷證書產品信息向社會通報。縮小證書產品范圍的隨變更證書信息一同通報。
第二十四條 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結果涉及注銷、撤銷證書的情形,適時按照本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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